《律師說人話》EP4 - 出門在外必備的 #車禍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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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禍 不可私下和解 在 XXY 視覺動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影評《#鏡文學驚悚劇場》經營IP影視的實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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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北電影節的機會,欣賞了《鏡文學驚悚劇場》第二場的三部短片放映:《虎》、《隧道》、《完美Lily》;接著也很高興受到鏡文學的邀約,把另外四部《肇事者逃逸》、《住戶公約第一條》、《樂園》、以及《打掃》補完;總共七部短篇故事由七位導演、七組拍攝團隊、七種不同議題和類型集結而成的短片集,《鏡文學驚悚劇場》的推出,確實讓我看完後感到驚艷。原因正是電影創作者勇於挑戰議題,試著將原本只以文字型式的創作,轉變為大銀幕製作,先不論短片的品質,這對台灣電影創作環境而言,都是值得一試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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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文學驚悚劇場》七部短片:由溫貞菱、蔡淑臻主演的《打掃》,描寫了一位女房客清除租屋牆上的詭異污漬,卻越清越失控的詭異故事;由吳昆達主演《虎》,描述了一位牛肉麵攤老闆,如何一步步策畫一場對外遇嬌妻的報復計畫;由林鶴軒主演的《肇事者逃逸》,則描述了一位會在固定時間發生車禍而死亡的研究生,結合了台灣民俗傳說的抓交替,呈現了另類的時空輪迴類型電影;《住戶公約第一條》,描述了兩位分別來自單親家庭和富有家庭的小孩,偷偷在不能養寵物的家裡養小貓,並試圖隱藏一個天大的祕密;由許時豪和廖雅珺主演的《樂園》,描述了一對老夫妻前往一個號稱能夠回朔青春肉體的「樂園」,希望能夠重回當時初戀愛的美好時光;由黃河主演的《完美Lily》,探討了時下網紅現象,以及網路霸凌等議題;《隧道》則描述了一位假釋犯與失落的舞蹈家邂逅,如何探索迷惘人生的愛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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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七部短片乍看之下是完全不相關的七部獨立故事,但都觸及到「驚悚」電影,利用人性面對未知的恐懼,觸及到我們在生活周遭可能會面對的事物,加以延伸創作,並在探詢恐懼和心理黑暗面上,思考我們曾經可能都沒有想過的問題。《鏡文學驚悚劇場》確實利用了這樣的概念,創作出七部不同主題類型的短片:顯示了創作者的多元性、豐富性,但其實創作的核心價值和出發點,都是相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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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中的《住戶公約第一條》,是我個人印象最深,也是我認為較好入門且衝擊性最強的故事:它描述了一棟「住戶公約第一條」禁止養寵物的公寓內,房東兒子小洋無視母親的警告,私下與酒女房客的女兒-晴晴來往,並在晴晴家中偷偷眷養一隻小貓。而某日晴晴無故曠課,小洋才發現晴晴的家中隱藏著重大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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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和「秘密」,始終都是「驚悚」電影將劇本時空限制的最佳法寶:當劇中的角色在面對規矩,而遭遇到可能「打破規矩」或是「身不由己」的變因,人性直覺性地「隱藏」,成功製造了不可告人的「秘密」,則成為接下來整個故事發展的推動力。而片中的兩位兒童演員表現精彩,劇情的焦點也不斷地在小洋和晴晴兩者間切換,透過兒童的視角觀察,我們或多或少也能夠看得出大人世界普遍存在的壓力與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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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電影的故事格局不大,但劇情藉由兩個兒童在校園以外的日常生活,逐步觀察到在既定社會秩序下,一步步失序的過程,應用了心理學上的「破窗效應」(Broken Windows Theory)。它是一個由心理學家詹姆士威爾遜,與喬治凱林于1982年3月發表的心理學理論,描述了環境中若存在著小型的不良現象,但被放任不管時,便會誘使人們仿效,甚至變本加厲;就像是一個社區大樓有一戶出現破掉的窗戶,那麼放任不管的話,便會出現更多破掉的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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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小貓,打破了「禁止養寵物」的規矩;為了養小貓,而開始準備貓砂防止貓的屎尿氣味外溢;再到為了防止更強烈的氣味外溢,而開始防堵房門縫隙、清洗屋內床單的次數頻繁、走廊貓砂撒了一地等等的失控現象。或許,劇情的一隻小貓,只是打破兩個小朋友生活的催化劑,實際上它顯示了更多我們可能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小問題,所引發的「蝴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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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在最後的晴晴淚崩畫面結束,慢動作的鏡頭下,去除掉哭聲,僅以低沉的配樂作結,讓整部片的戲劇張力達到巔峰高潮。晴晴後來會去哪兒?小洋失去了晴晴這個朋友後,對他將來的成長過程中會有什麼影響?而這個社會將會怎麼看這起晴晴家人的事件?還有身為房東的小洋媽媽,未來將要如何處理這場事件所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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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最後在東窗事發中結束,給了觀眾一記紮紮實實的有力結局。如何善後?才是我們在這個現實生活中需要去面對的問題。編劇完整將事情的醞釀、鋪陳,帶到了整起事件的始末,也在最後留下了空白讓觀眾們思考,「如果是你,你將會如何處理」的問題。《住戶公約第一條》帶給我的感受,從關懷社會弱勢,到反映我們社會階級的不平等或歧視刻板印象,再到每個角色人物的刻劃,我想都是相當全面且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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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電影呈現了「破窗效應」和進而引發的「蝴蝶效應」,在失序的情況後,我們或許也該正視「修補破窗」的重要。這是提出「破窗效應」的凱林,和另一位學者凱薩琳柯爾斯,於1996年提出的「修補破窗理論」(Fixing Broken Windows Theory),建議執法者應在發生「破窗效應」前,盡早辨識或緊密留意、控制高危險族群,以保護守法的廣大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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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住戶公約第一條》的結局留白,往積極面來思考,或許最初那個排擠房客的房東,像孩子一樣提供多一份關心或支持,所謂的「住戶公約」才會更有意義,而不是放在牆壁上那個破舊的公告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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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許我們反觀我們的生活環境,一牆之隔,百樣人生;我們在許多水泥森林中生活,也似乎藉由高牆來阻隔了人們彼此應該交流的機會。執法者在發生問題時即時補救、社會公共福利機構在建置社會福利制度時能夠有更多更完善的資源,去關心服務更多人、社區大樓內的人們能夠彼此互相關心,協調和解決問題,那麼我們也能夠避免遺憾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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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文學驚悚劇場》
官方片花:https://youtu.be/MN3KJ37G7Ow
台北電影節x鏡文學之夜,《鏡文學驚悚劇場》世界首映
https://youtu.be/FAUVWpEVGu8
七部短片即將於8月15日 Netflix、 愛奇藝台灣站、friDay影音上架
9月8日起,公視粉絲團首播
👉Netflix https://s.yam.com/NF5gF
👉愛奇藝台灣站 https://s.yam.com/aUeJh
👉friDay影音 https://s.yam.com/bKf5g
《鏡文學驚悚劇場》短篇故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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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禍 不可私下和解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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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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